日前,山西省长治市政府决定从3月1日起至今年年底市县两级继续不提取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每吨10元)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每吨5元),降低煤矿企业所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吨煤1元标准收取。同时,采取9项措施,为煤矿企业减轻负担。
一是自今年3月1日起,降低长治煤销集团的煤炭经销差价标准,省外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焦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40元,3号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35元,15号等中、高硫煤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25元;省内公路煤炭销售执行的标准为每吨经销差价不得超过8元。
二是对全市煤矿企业的涉煤税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登记核查,并制定出台调整意见(2014年5月底前完成),依法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三是严格规范各级煤炭、煤监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
四是全市各部门进矿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开展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制。
五是严格煤矿企业行政审批制度,严格管理收费培训项目。
六是严禁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推荐中介机构、介绍服务项目和施工队伍等,鼓励各煤矿企业优先选用本市范围内设备及产品。
七是鼓励全市煤矿企业转型发展,政府在扶持资金、资源配置、配套设施上给予优惠和倾斜。
八是加强煤炭销售工作管理力度,积极推进本市与外省建立区域销售合作关系。
九是建立全市煤矿企业绩效考核体系(6月底前完成),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
长治市市长席小军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企业自身应坚决杜绝 “跑、冒、滴、漏”现象,苦练内功,规范完善工作机制,狠抓精细化管理。
据了解,山西省从去年8月1日起到去年年底,暂停提取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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