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从2004年的30万吨/年到如今的120万吨/年,山西省再次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将进一步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山西省明确,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生产能力,同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此外,山西还将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业绩等情况,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企业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用地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对煤矿存在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证照不全或过期以及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煤与瓦斯突出或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且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七种关闭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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