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煤炭政策好比吃西药,能缓解疼痛但解决不了根本。煤炭行业的矛盾在于产能超前建设和转型升级滞后,政府要统筹兼顾适时引导,也要摘掉包袱减轻负担。中药虽然见效慢,但是“减负”的西药还得接着吃。
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众多一直以来被饱受诟病,或功能范围重叠,或缺少法律依据,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当下则是不合时宜。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政府性收费,在财政中作为专项资金单列,政府设立旨在平抑煤炭价格、补贴火电亏损、合理分配利润,个别地方的也做其他补充支出。从过去“煤强电弱”到如今“电兴煤衰”,煤价低迷致使全行业亏损,价格基金失去了调控的依据和存在的合理性,已然由经济手段转变为行业负担。如今,该项基金则成为一项不需要支出的巨额收入,仅有个别政府取消或调低,照收不误属大多数。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单独审批成文,征收标准大大重于其他行业标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省(市、自治区)共有15个,通过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发文并对全省范围内收取的仅有贵州、宁夏、陕西、四川、山西、重庆、河南、湖南、内蒙、新疆等,其征收标准如下表所示,其他省级所属县市标准各异,非全省执行。
切实减轻煤企负担刻不容缓。制定政策的目的在于稳定市场,匹配与市场环境,并依据行业发展及时做出调整,不合时宜的条纹条款会遏制企业甚至伤害企业。全面暂停征收或政令性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将对煤炭行业产生六个“有利”影响:
第一, 有利于切实减轻煤企负重,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煤炭属于高危行业,随着市场环境的恶化,除强制性的安全费提取外,中小煤矿和老旧矿井的低利润负利润难以保证其他安全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可以维持企业安全现状,不降低对员工培训、设备更换等必要支出,减少事故隐患。
第二, 有利于增加流动,改善能源大省税收尴尬;
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血液,资金流动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像煤炭这样高投资行业。目前,煤企普遍面临贷款难、回款难的问题,更由于个别企业信贷违约,金融资本视煤炭为雷区,抽贷限贷,谈煤色变。目前,煤企普遍处于盈亏平衡或略有亏损的水平,取消价调基金可为企业降低10-20元的成本,适当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只要维持企业政策运行,政府流转税等就不会有大规模征收对象的空缺。
第三, 有利于维持职工生活水平,促进行业稳定;
我国煤炭行业直接从业者超过五百万,相关家属多至数千万。降低工资、延发工资、裁员停业等严重影响职工家庭生活水平。对于民营煤企而言,亏损则要停产;对于国企来说,企业也会承担了部分社会职能。保障员工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下降,减负迫在眉睫。
第四, 有利于减轻综合税改阻力,为资源税从价计征创造条件
资源税改一直是我国近年税制改革的重点,地方政府多种税费并存,征管紊乱。对于从价计征的税率,市场普遍预期在2%~10%之间,如若按照上限计算,产地300元的动力煤,资源税支出将由10元提至30元。推进资源税改革,也需要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和基金。
第五, 有利于深化改革去除诟病,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国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煤炭行业是结构性过剩,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助于煤企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挖潜力创效益,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第六, 有利于保护企业生存,为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和企业转型赢得时间
煤炭行业面临三座大山:行业内,国内煤竞争和进口冲击;行业外,水力发电大增,核能、新能源崛起;外部压力,环保问题严峻,国家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行业规划发展需要统筹,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需要统筹。煤炭企业要保存有生力量活下来,转型升级需要时间,消化产能更需要时间。
除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行业负担仍旧很重,减负并不能扭转困局。企业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政府引导,减负政策必须及时有效,解企之难,解企之需,切勿避重就轻或牺牲一些必要环境支出。
煤炭并不是夕阳行业,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对煤炭能源的需求也在增加,如何处理好产能建设与煤炭消费的关系是个重任务。煤炭行业的明天值得期待,但今天“减负”西药还需要一样一样来,配合深化改革措施,标本兼治。
来源:中国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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