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四省上报的1672处煤矿生产能力已公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公示。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核定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通知要求,按照从快核定的原则,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做到“随报随审”、“随审随批”,2014年底前,完成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同时,遵循分工负责原则,按煤矿隶属关系,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核定工作由国家煤监局负责;其他煤矿由50个重点县攻坚战包片督导小组负责核定组织工作(完成核定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查),省级负责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公告和材料上报工作。
核定范围为50个重点县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煤矿(不包括基建项目和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从9月份开始,国家煤监局将对各地区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煤监局将组织专家按照10%的比率对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核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或核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将对负责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开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抽查合格率较低的重点县,辖区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再次全部重新核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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