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传闻已久的办法,被认为是对劣质煤,尤其是进口劣质煤的“必杀技”。然而,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印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质量要求有所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远距离运输和进口动力用商品煤的硫分不大于1%,灰分不大于25%,发热量不小于19兆焦/千克。但此次印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褐煤灰分不大于30%,其他煤种灰分不大于40%。征求意见稿规定,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长距离运输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而此次印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褐煤的灰分不大于20%,其他煤种灰分不大于30%。
质量要求放低,意味着受《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影响的煤炭量将相对减少。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障碍也会相对减少。
但经验告诉我们,即便如此,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能否执行到位,也还要打一个问号。
早在1996年,国家就出台了《煤炭法》。这部法律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这部法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结果如何?不尽如人意。以笔者熟悉的重庆为例,此前多年,人们经常能看到,一些煤老板从贵州、四川买来的煤炭,在运往电厂之前的半路上就被卸下来,众目睽睽之下在公路边掺大量细碎矸石和页岩,导致煤炭质量大幅下降,却从来没有人过问。电厂方面似乎也有默契,对之睁只眼闭只眼。而许多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生产的煤炭含硫分、含灰分远没达到规定的标准,也照样大摇大摆进入电厂、水泥厂。与煤矿洗煤厂配套建设的电厂,常以洗煤价格高为由,拒绝采购洗选过的煤。煤矿通过各种途径反映情况,无人理睬。以致重庆最大的能源企业重庆能源集团下属12座洗煤厂1230万吨/年的洗煤产能,闲置三分之一以上。而该集团最大的电煤生产供应商松藻煤电公司,450万吨/年的洗煤产能闲置一大半。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不等于万事大吉。有法可依之后尚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期盼法规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政策和努力,也无法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倒成了“自弹自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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