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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2014/9/28 8:36:39       

   “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9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记者9月26日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按照自治区政府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明确小煤矿的关闭退出。”《意见》要求,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立即无条件关闭;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区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市县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意见》指出,对现有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灾害程度低,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机械化开采程度高的煤矿可核增生产能力。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及业绩。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意见》要求,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意见》指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宁夏煤监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对不具备各项前置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凡违规准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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