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批复同意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江西省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省级审批设立的“煤炭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费”项目,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收费,经测算,在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下,江西省适用税率拟定为2%。(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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