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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对货币金融政策的建议

2015/2/26 8:31:48       

   在当前形势下,为了应对通缩风险,保持货币信贷的适度宽松,加大银行信贷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笔者建议,货币金融政策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认清当前形势 做好应对通缩的政策准备 


  监管层要直面经济进入通缩的可能,首先要把前期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落实到位;其次要针对新情况,从宏观层面研究并实施应对通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再次要引导银行和微观市场主体通过及时、有效的预期管理,避免通缩全面爆发。 


  货币政策要维持流动性的适度充裕 


  货币政策要在保持稳健的同时适度宽松,确保适度的流动性供应和贷款的适度增长。今年的货币政策定调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我理解,松紧适度意味着货币政策调整的空间和弹性较大,应在稳健基础上向宽松方向适度调整。继去年11月21日全面降息后,时隔75天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体现了货币政策为应对经济弱势开局、通缩压力加大以及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而采取的措施。下一阶段,为应对通缩的可能,央行还应对法定准备金率、基准利率等传统工具进行适时、适度调整,保持适度的流动性。 


  监管政策要为商业银行适度松绑 


  目前,资本约束、存贷比例控制、存款高准备金率、存款偏离度控制等多项监管新规,已明显抑制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和意愿。首先,近年来银行盈利增长显著放缓,内源补充资本的难度越来越大,而资本市场容量的有限性亦远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外源补充资本的需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已对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形成了明显制约。其次,在存款的可获得性日益衰减的情况下,存贷比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同时,存款偏离度管理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引发了一个新问题,即银行为了不超过3%的存款偏离度标准,在年底、季末不敢多留存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存款的正常流入。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讲,应该注意到这种调控意图与实际调控效果之间的反向效用,推出调动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积极性的政策措施,避免监管政策叠加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的负效应。 


  理顺理财转投资通道 丰富理财产品品种 


  由于商业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主体资格尚未明确界定,导致目前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主体资格模糊,也引起了与客户之间的理财关系是信托还是委托代理关系的诸多争议。由于主体资格不明,现有政策规定银行在运作债权类理财计划时,必须通过信托、券商专户等中介进行投资。这种非直通的业务模式弊端很多,一是增加了业务风险,银行无法发挥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比较优势,而由风控能力相对较弱的受托机构进行风险管控。二是增加了业务流程与环节,加大了理财产品交易费用,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了融资方成本。三是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一旦投资项目风险暴露或发生损失,最终的责任人难以确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鉴于此,应尽快落实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主体资格,打开银行资产管理投资的直接通道,将理财投资的风险管理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银行和非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和扩大理财投资渠道,丰富理财产品品种,增强银行理财业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在政策导向上,我们曾一度错误地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因此要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一方面使得商业化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因为低利率难以覆盖中小企业的较高风险;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机会和资金扶持。 


  因此,需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通过市场这个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鉴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银行的净息差收窄,给银行稳健经营带来较大挑战,所以下一步应抓紧建立健全基准利率体系和同业协调利率机制,平抑利率市场化过渡期内的过度竞争。 


  加强对非银行机构监管 引导影子银行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目前,国内影子银行体量巨大,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据估算,社会资金的近一半游离于银行之外。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价格长期居高不下,并且有相当部分资金并没有直接进入实体经济,而是进入了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领域,大大削弱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鉴于此,应统一针对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监管政策,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民间资本等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引导其进入实体经济,避免对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过度进入,挤占实体经济的资金。 


  关注产能过剩和地方政府债务治理过程中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 


  在产能过剩和地方政府债务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即使退出也要保留企业法人空壳等做法,导致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面临较大的潜在风险,贷款选择艰难,贷款意愿下降。 


  为此,监管层应高度关注该过程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重点发挥监管部门、同业组织维护商业银行自身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以及银行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企业逃废债务及违约信息共享,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同时,政府在优质企业对关停企业进行注资、整体兼并或债务重组时,要形成制度性安排,使债权银行能够参与处置决策的全过程。藉此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和环境,避免过剩产能和政府债务治理过程中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保持金融的稳定。(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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