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热价调整参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
通知指出:根据近年来我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我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按照省政府部署,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规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具体表现如下:
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热价调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399号)确定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2010年以前没有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参照的,由市、县政府自行测算热价调整幅度。从2016年开始,省物价监管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供各地调整热价时参考。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利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更好作用。(来源:黑龙江日报)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