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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煤矿停止开采和暂缓开采标准

2016/3/1 10:34:47       

   安徽煤矿安监局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划定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四类矿井停止开采区划定标准:采深大于1200米的区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存在尚未治理导水陷落柱的区域;地表水和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六类矿井暂缓开采划定标准:煤层原始瓦斯压力5MPa以上,且无保护层开采条件或未采取地面钻井抽采或井下远距离钻孔等措施将瓦斯压力降到3MPa以下区域;采深大于1000米、且原始瓦斯压力3MPa遇上,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或不能采取地面钻井等抽采措施的区域;地质构造极其复杂,煤层极不稳定,且原始瓦斯压力超过3MPa以上的区域;近水体(含水层)煤层未查清水体(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的,与强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导)水断层煤柱的,物探异常区(或疑似陷落柱)未采取补勘验证的区域;存在冲击地压危险采取解危措施后,经效果检验仍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矿井原岩温度超过40℃,采取降温系统后采掘工作面温度不能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的区域。

    意见同时做出了四项管理工作要求:第一次划定工作必须于20166月底完成,并报省、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后每2年对持有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划定一次。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将划定的停止开采区、暂缓开采区标注在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纸上,严禁在上述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停止开采区、暂缓开采区的管理,确因管护需要施工井巷工程的,必须按权限报批。省、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指导,对擅自进入划定区域的煤矿企业,应责令立即改正。

    (来源:安徽省安监局  编辑:骆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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