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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新规9月15日起实施

2017/7/25 8:43:38       

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简称《办法》),继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港口经营市场更加有序规范。《办法》自20179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拖轮费计费方式有了新变化。《办法》明确,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规定拖轮费艘次单价。各地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港口自然条件审核制定拖轮配备标准,于915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各港口的拖轮艘数标准,各沿海港口拖轮配备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长江干线拖轮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外公布。

  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得到优化。考虑到引领大型船舶存在成本支出边际递减现象,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引航收费结构,《办法》规定,增设一档(8万净吨—12万净吨),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办法》要求,各引航机构要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将进一步减少。《办法》修订前,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属于政府定价,按客票的4%收取。《办法》修订后,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理货服务费也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

  据了解,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简收费项目,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压到18项,并降低收费标准,每年港口企业可减轻进出口和航运企业负担10亿元;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此次修订发布《办法》,又减少了1项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预计港口企业每年可再减轻航运企业负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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