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2+26个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在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西省其他城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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