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讯。近日,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要求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明确,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的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通知》指出,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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