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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启动

2019/4/10 8:38:31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相关部署,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密防控重大风险。

  深入推进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

  去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煤监局相继下发《关于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和《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4号),要求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带病”组织生产,通过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停关一批高风险煤矿。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井下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等6类矿井被列为高风险煤矿范围。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各地已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拟定了高风险煤矿的具体名单,积极按照方案要求推进该项工作。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是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的深入推进,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依然是此次检查的重点。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和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相结合。并要求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一矿一策”确定检查内容,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通知》强调:要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C类煤矿同为检查重点

  本次检查的重点对象,除被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还有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的煤矿。

  记者从国家煤监局进一步了解到,去年9月,国家煤监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将井工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其中,从安全管理、灾害程度、开拓和生产布局等方面列出10项内容,符合其中一条的即划分为C类煤矿。

  值得注意的是,C类矿井和高风险煤矿内容有所交叉。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从灾害程度方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瓦斯、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均被列入C类矿井。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已经确定的全国高风险煤矿名单中,有些煤矿灾害比较严重,已属于C类矿井。有的矿井甚至同时具备两三个风险,既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又是水害、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同时还可能是千米深井或沖击压矿井。“对这些矿井必须优先安排‘体检’。”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严格执法保障执法效果

  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煤矿名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要结合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推进专项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需统筹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与专项执法检查的关系,处理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优先完成38处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体检”。

  对尚未“体检”的高风险煤矿和C类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合并开展;对高风险煤矿,必须明确提出整改整顿、限产、减人、禁采、缓采等处置意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体检”式重点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抓好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尤其是对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要重点督促落实。对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一律实施现场核查验收,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

  为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通知》强调,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检查,防止执法检查蜻蜓点水、流于形式;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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