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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一步压减小规模煤矿数量

2019/5/8 8:38:57       

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需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通知》要求,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牵头,全面清理冲击地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违规核增能力的矿井一律恢复到核增前产能。要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按照限产、停产、关闭的原则于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督促各地组织落实。其中,经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需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开采深度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减20%;二是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技术条件不足,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

  《通知》还提出,国家能源局继续大力实施煤炭产能置换,稳妥有序核准建设先进产能煤矿,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各项标准的煤矿,可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各产煤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明确细化并抓紧落实各项任务,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任务落实和工作成效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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