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号】 221019199601 【标题】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部 【颁布日期】 19960620 【实施日期】 199606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外事 【文号】 煤外字〔1996〕第281号 【名称】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四、实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炭系统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我部“中心”培训,在获得“合格证”之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未获“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