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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2005/1/11 15:08:34       

 



  

【分类号】 221019199601

【标题】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部

【颁布日期】 19960620

【实施日期】 199606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外事

【文号】 煤外字〔1996〕第281号

【名称】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四、实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炭系统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我部“中心”培训,在获得“合格证”之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未获“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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