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停征后续工作计划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停征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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