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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1/3/29 15:15:00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3月2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落实“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和“监察执法”四个100%要求,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和集中攻坚取得实效,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推动的重要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抓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认识,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检查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并进一步细化方案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推进,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二、从严开展自查自改


(一)煤矿全面自查自改。由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牵头,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问题隐患自查自改。既要查现场隐患,也要查制度制定、人员配备、技术管理、责任落实和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重大灾害防治等系统性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逐项推动整改落实,将各项风险有效防控在各岗位各环节,在排查解决存量隐患和问题的同时,有效防范增量隐患的产生。参加人员要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水文)、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和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严格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附件(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中所列出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逐条逐项描述煤矿实际情况及现状(现状描述要全面,细化到每一条井巷、每一台设备、每一个灾害治理工程和每一个岗位,设备设施的型号、指标、参数等均应具体、明确),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报送上级公司。2021年上半年问题隐患自查自改已完成的要核查自查自改组织形式、自查内容和问题隐患查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未开展的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


(二)煤矿上级公司全覆盖督查。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所属煤矿,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蹲点指导所属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既要对下属煤矿开展排查,也要对自身问题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包括推进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内容)。要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煤炭〔2020〕34号)和第86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查机构、查人员、查体系、查制度、查职责、查落实情况。要深入分析研判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并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进行整改,完善治根治本的制度措施,保障所属各矿安全投入,确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


对拟成立独立公司的煤矿,在煤矿未独立前其上级公司也要按要求对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拒不接受集团公司检查指导的,集团公司要及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报告。


(三)监管监察部门督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检查前,都要查阅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对问题隐患自查自改不符合要求或自查自改报告未按要求描述矿井现状、内容缺项多、内容不真实的,要督促煤矿重新全面组织自查自改并认真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对不能提供自查自改报告的煤矿企业(煤矿),要督促煤矿尽快完成问题隐患自查和报告编制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时开展或完成隐患自查自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认真开展问题隐患自查并按“五落实”要求整改的,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理处罚;对煤矿企业已认真自查并按规定正在整改的隐患,监管监察部门仍坚持立案调查并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有充足理由。


三、扎实开展监管排查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煤矿企业底数,根据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及现状,结合日常监管执法掌握情况,深入分析研判辖区煤矿安全风险,组织专业齐全的监管排查检查组,制定具体排查的计划方案,确定煤矿排查顺序、排查时长及任务分工,按照每半年至少一次的频次对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开展排查。


各排查检查组下矿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路线,对全系统各环节进行深入细致排查检查。每次排查结束后,要逐矿形成“监管排查报告”,指出煤矿企业、煤矿存在问题,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四、全覆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


各煤监分局要按照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和监察任务分工,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每半年对煤矿集团公司开展一次预防性监察,每季度对长停煤矿开展一次突击检查或安全巡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抓住“采、掘、机、运、通、监测监控”等主要系统,聚焦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和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逐项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和路线必须覆盖全系统各环节;检查时,要首先听取并审查煤矿自查自改报告,严查“关键少数”责任落实情况,依法严格处理发现的每条问题和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后,要逐矿形成“监察执法报告”。对系统复杂、灾害严重的矿井,可以通过聘请专家的方式加强执法组技术力量,确保执法组人员专业齐全,检查时间充足有保障。


五、加强大排查成果应用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煤矿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找出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共性的、区域性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政府部门层面“两个清单”,持续推动整改措施落实。各煤监分局每月要对监察执法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执法分析报告;对辖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监察执法情况通报或监察意见书的方式,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会同驻地煤监分局,分析研判辖区内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汇总形成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从严管控煤矿安全风险。


六、强化责任督查检查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根据《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安排,采取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等方式,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随机抽查“煤矿自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工作及三个报告编制情况。对工作推进慢、不认真、走过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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