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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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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煤矿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管会);井(区)、段(队)设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楼等场所应建立协管分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
矿办集体小井应建立群众安全组织,纳入大矿的群众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煤矿应逐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群监工作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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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管员职责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及本企业各时期的安全情况。
2.定期走访职工家庭,发动广大家属做好一线职工的保勤、保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努力完成协管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安全“重点人”、“重点户”和“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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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煤矿各级党政领导应重视群众安全工作,支持群众安全组织开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众安全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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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级煤矿工会主席是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会其它工作的同时,重点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群众安全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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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落实煤炭工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制订保障工人正常行使十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煤矿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定期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保证工人能切实行使十项权利。
煤矿职工要掌握十项权利的内容,充分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每个人都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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