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耗煤行业 -> 电力行业 -> 行业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主体清单的公告

2021/6/22 11:04:21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主体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精神,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现依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度经营区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报告》(内电营销〔2021〕24号)、《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报送蒙东地区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名单的函》(蒙东电交〔2021〕4号)报送名单及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报表资料,对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布。


蒙西地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1191家,其中电网企业1家,售电公司132家,电力批发用户985家,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73家。蒙东地区承担消纳责任主体的名单共198家,其中电网公司1家,售电公司85家,直接交易用户74家,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38家。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请各市场主体明确相应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尚未落实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于6月30日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承担消纳责任的方案,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并抄送电网公司。



附件: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


2.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




2021年6月18日


附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docx

附件: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消纳责任主体清单.docx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