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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