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向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递交《关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2021年11-12月开展结算试运行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显示,国家发改委之前曾明确提出了“第一批试点省份年底前必须启动试运行,通过现货市场发现更清晰准确的价格信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也为了落实省政府和相关部门近期的有关工作安排,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广东电力调度中心,在5月结算结算试运行的基础上,编制了《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11-12月结算试运行方案(建议稿)》。 相比于5月的现货试运行,除保持“月度中长期+周中长期+现货”的市场框架和主要机制以外,建议稿中对6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1, 将月度价差单边降价交易模式调整为可升可降的绝对价格模式,允许月度交易价格较基准价上浮最高10%,有效疏导发电成本,实现与现货市场良好衔接。 2, 建立市场价格临时疏导机制。按照“最大程度尊重现有批发、零售合同的同时,合理疏导发电侧成本”的原则,将批发价格超过基准价的部分直接传导至参与市场的用户承担,同时设置用户超额电费分摊上限,保持市场各方利益基本均衡。 3,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原则上,不允许已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退出市场。对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三年内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其用电价格按照核定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4, 完善中长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机制,发挥中长期“压舱石”作用。对发用两侧年、月中长期合同电量设置最低比例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电量部分,按照偏差收益回收价格进行结算。 5, 优化设置现货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基于各类型燃煤机组变动成本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机组现货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 6, 调整用户侧统一结算价计算。将用户侧统一结算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发电侧市场总电费除以发电侧市场总上网电量,市场阻塞盈余由B类机组按上网电量比例分享或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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