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江西省近日印发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按程序纳入各级管理名录,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工作体系。
《办法》提出,绿色矿山在开发过程中,需实施科学有序开采,严格控制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标准建设。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等方案,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矿山企业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土地、生态修复、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同时,建立绿色矿山退出机制,凡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在出台《办法》的同时,江西还多举措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一是定标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内容要求,实施了《江西省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个行业省级地方标准。二是定指标,分类指导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出台了《江西省省级、市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试行)》,分级分类指导、精细化管理全省绿色矿山评估工作。三是定整改,定期调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度,组织开展全省绿色矿山“回头看”工作,全面核查已有绿色矿山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全省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整改进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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