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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强煤矿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问责

2021/12/27 13:44:01       

据合肥晚报报道,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对《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煤矿企业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自行或者责令煤矿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的一般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煤矿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除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其实施政务处分。


意见稿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依法对煤矿给予处理处罚,并向煤矿企业下达事故隐患建议问责函,由煤矿企业和煤矿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检查发现同类一般事故隐患一年内重复出现的煤矿,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依规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分管人员进行问责。


另外,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问责。


煤矿发生瓦斯高值超限,或者一个月内发生2起瓦斯超限,以及瓦斯、水害、防火等数据资料造假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排除隐患,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等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执行的,由检查部门依法对煤矿进行处理,并建议煤矿企业按规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问责。


煤矿企业和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在企业内网、煤矿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法和渠道,并印制附有省、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和煤矿举报方式的卡片,发放给每名煤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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