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宗旨原则
《办法》旨在健全云南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具体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对移送原则、移送方式、证据使用、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总则”部分列举九类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明确了“属地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的原则以及涉嫌的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移送的规定。
“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部分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材料,各部门立案、侦查、检察、审判以及案件移送中协调配合等内容。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部分明确了事故调查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要件、情况通报等内容。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部分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中收集证据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论证等证据的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规范。
“协作机制”部分明确了各部门间联席会议召开、发布典型案例、部门间相互协调支持工作及相互交流提升办案水平等内容。
“责任追究”部分对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各负其责作出了规定。
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省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定期联合通报有关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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