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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

2024/4/10 17:13:18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

 

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

 

(一)组织实施

 

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

 

1.生产环节。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

 

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在煤炭市场平稳运行时期,开展常规监测,生产、消费环节价格均按周报送,相应的生产、销售、库存量、到货量按月报送;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启动应急监测,相关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提高。

 

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填报,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当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四)分析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在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报送的监测预警信息,从不同区域、不同指标、不同时间、不同环节等多个维度,加强分析预测预警。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做好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初审等工作基础上,协助做好对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的搜集,提升煤炭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等重要时段,及时报送本地煤炭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成本调查

 

(一)组织实施

 

煤炭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开展。

 

(二)调查对象

 

综合考虑生产规模(煤炭年产量30万吨以上)、产品结构和企业性质等,选定13家企业(详见附件7)作为调查样本。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销情况和生产成本情况等(详见附件8)。

 

(四)调查周期

 

煤炭生产成本调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成本调查。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存在延迟报送、无故停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经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并根据《价格监测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特定企业商业秘密的煤炭价格监测信息,未经脱敏处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

 

(二)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以报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表为基本依据,认真填报煤炭生产成本调查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为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样本企业报送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实地调查核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附件1 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2 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附件3 动力煤坑口价格监测表

 

附件4 动力煤交易量监测表

 

附件5 燃煤发电企业电煤价格监测表

 

附件6 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货量监测表

 

附件7 成本调查企业名单

 

附件8 煤矿生产成本调查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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