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4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制定《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新的政策文件出台,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管理办法》坚持总体稳定、局部细化原则,以适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为导向,从具体化、可操作化角度出发,作出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在分级负责方面,明确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直接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分类实施方面,提出企业验收和部门验收两种类型,取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验收的方式。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审核签字层级,规定煤矿企业在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并经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煤矿,落实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驻矿盯守、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产建设用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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