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20日起,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煤矿行政处罚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集体学习、案例研究等形式,加强对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掌握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为准确适用打好基础。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必须全面依据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核把关;集体讨论时必须审议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山西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从12月20日起,要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列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的,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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