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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2003/9/18 0:00:00       
    据《日本瞭望》月刊9月号报道,日本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和利用新能源。
    在日本,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被称为“新能源”。新能源不污染环境,在发电过程中只释放极少的二氧化碳等。这种纯“自然”生产的能源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家能源的稳定供应,还能帮助开创新产业并创造就业机会。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些技术和经济问题阻碍了新能源的发展。用新能源发电仍然比用现有能源昂贵,而且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其供应也不稳定。基于这些原因,日本在2001年6月,隶属于自然资源咨询委员会的新再生能源分委会确定了一个目标:到2010年,日本新能源的产量(包括热和电)要相当于19·1亿升石油。这大约相当于日本主要能源需求的3%。为增加新能源的利用,国会在2002年6月通过了《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标准”的实施,该法已于2003年4月生效。
    所谓新能源,包括光能、风能、有机体、水力(输出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中小型水力发电厂)和地热。获得日本经济产业省认可的发电厂利用新能源生产的电力以及零售的电力,要达到《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的要求。日本利用新能源的总目标是从2003年的73·2亿千瓦提高到2010年的122亿千瓦。新能源在日本总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要上升到1·35%。政府电力零售商分配了用新能源发电的最低限额,电力零售商要达到利用新能源的强制性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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