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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搞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2003/9/1 0:00:00       
    昨天,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搞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坚持党性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密细致地搞好复产验收工作。
    山西省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停产整顿一星期后已进入复产验收阶段。《通知》要求,全省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次停产整顿的煤矿,逐步进行验收复产。对本次停产整顿的市(地)、县(区)营煤矿以及已核发“四证”的乡镇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验收。
    《通知》规定,不予验收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市、区)不得组织验收:未按规定上报2003年10%关井名单的市(地);去年发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15%关井名单的县(区)、市(地);省整顿办已发文注销证照但未按“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的矿井所在县(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得申报验收:停产整顿期间,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停产整顿期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未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乡镇煤矿没有派驻安全监察员的;停产期间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重点产煤县的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
    《通知》提出,市(地)营煤矿及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煤矿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长(专员)分别签字后由市(地)政府(行署)下发同意复产文件;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县(区)政府组织验收。各停产整顿的煤矿,向县(市、区)政府呈报复产验收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市(地)政府(行署)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合格后,由市(地)政府(行署)下发同意复产文件后,方可复产。凡抽查矿井中有一座不合格的,要对该批所有煤矿重新进行整顿。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且保持10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已通过安全基本评价核准的及实行壁式开采的煤矿可优先验收。
    山西省派出的督查组要对市(地)、县(市、区)的停产整顿和验收工作实施监督,适时对市(地)批准复产的矿井进行抽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煤矿的,全县要重新停产整顿。另外,通过验收,所有批准复产的煤矿都要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通知》要求,在复产验收中,各级各部门决不能麻痹大意,要把规范复产程序,严格操作规程作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恢复生产。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复产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坚持标准,严防一哄而上或检查验收走过场。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矿井,继续停产整顿。到今年底仍不合格的矿井,由市(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煤矿,不得验收,实施关闭。不关闭的,要追究市(地)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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