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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小冶炼窃电案宣判 电耗子一审被判11年

2004/12/29 0:00:00       胡然
    一家隐蔽在印刷厂内的小冶炼作坊,以窃电的方式生产,不到两个月营利4万余元,而国家损失了价值12万余元的电力能源,并一度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日前,河西法院依法对这起特大窃电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天津市首例小冶炼窃电案的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立明,40岁,河北省献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1月,赵立明与刘某(在逃)预谋在天津市以窃电方式进行炼铁经营。二人租赁河西修配公司位于西江道7号的厂房作为非法生产用房,共同出资购买了变压器(560千伏安)、电柜、炼电炉、电缆等窃电设备。去年12月17日至今年2月14日,赵立明与刘某利用其租赁的厂房(该厂房由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蓝27”号线路供电),采用擅自接线、私装变压器的手段大肆窃电,从事非法冶炼生产。实际窃电日数共计40天,窃电量268800千瓦时,窃电金额为12.6万余元,给国家电能造成重大损失。今年2月14日,被告人赵立明等人的窃电行为造成该片停电事故,二人连夜将炼铁炉等设备拆卸后逃逸。28日公安机关将赵立明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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