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自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问题,同时也为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国家发改委12月15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文件中对联动的一些焦点问题给予了明确解释。在基础价格方面,要求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11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
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的联动将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销售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出居民电价外,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另外,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明确界定电网输配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输配电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对于煤电价格联动的周期及区域,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若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
煤电价格联动实施的区域,由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在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上,发改委要求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特别是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
另外,文件特别指出了在煤炭价格发生剧烈、大幅度波动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将有权依据《价格法》,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有关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从而建立起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煤价变动量×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消化比例)×供电标准煤耗×7000/天然煤发热量×(1+17%)/(1+13%)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上网电价调整标准×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1-输配电损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