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企业或家庭,对于能源的需求都是多样的,需要电力、采暖热力、空调制冷、生活热水、炊事燃气等等。这些需求在传统工业社会中是通过明确的社会分工,由各个专业企业分别加以解决。但是分别解决方式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能源利用效率低、设备使用效率低,从而带来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大,以及环境污染的加剧等。世界各国的能源环境专家普遍认为:应将需求供应整合优化,实现能源的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就近供能减少中间环节损耗,这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即:先将煤、燃气等一次能源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采暖或制冷,将更低品位的能源用于供应生活热水,这就是“热电(冷)联产”。
热电联产的节能环保效益经人类几十年的实践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发展热电联产事业在中国确常常遭到层层阻力,特别是来自电力利益集团的阻力,关键问题是“热电联产”工艺跨越了传统行业分工的利益格局。此外,热电项目由于供热半径的限制,必须靠近用户,就近供热造成热电厂需要建设在城市中,它的土地成本、环保标准和运行费用都明显高于大型火力发电厂,而且一些热电项目的供热带有社会福利性质,虽然综合热效率大大高于热电分产,但电价却也相应高于火电和水电。当然,如果能考虑到热电厂能够就近供热,也就能近供电,电力线损网损小,即便上网电价略高一些,到用户端的实际成本与远在数百公里外的大型火电厂的差距并不大,甚至更低。但是,中国由于长期形成的电力垄断,加之电力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利益的天枰必然倾向于热衷发展大火电的电力企业。所以,在过网电费上一直使用着所谓“邮票法”,例如:北京市内的热电厂与700公里外内蒙境内的火电厂“同网同质同价”。可见,一旦实行“竞价上网”,决大多数热电项目都将在劫难逃。
最近,北京燃气集团公司控股的恩耐特分布能源公司总经理冯江华先生提出,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应鼓励发展“能源合作社”,这可能是一种打破垄断,推动社会积极性参与节能和环保事业的行之效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开始发展的分布式能源技术,这将是一个有力的政策保障。
所谓“能源合作社”是指若干个用户公共拥有的能源设施,这些设施仅对产权拥有者提供电力、热力和其他相关能源。合作社会员所拥有的能源设施可以是一部分具体的热电装置,例如:会员拥有某一热电厂的某一机组的某一部分容量;也可以是一个概念性的容量,例如:会员在某合作社中拥有百分之多少的权益,将在自用电费热费中享有其产生的节能效益。合作社的组织不局限与一个热电装置,可以是多个热电装置或其他形式电力设施的联合体。它们可以寻求电网的备用容量支援,也可以各个合作社之间互相支援补充。
由于现行《电力法》第25条中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以及原电力部在临撤消前对“自备电厂”属性的司法解释为“发电设施与用户属同一法人”。否则电厂所发电力必须上网,交纳过网费,并接受电力系统调度。
但是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可以按千瓦分割的,相应的供热量也可以按GJ等单位分割,不同的投资伙伴完全可以按不同容量共同拥有同一台机组。因此,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应为一种多个共同利益法人或自然人合作的“非法人合作组织”,准确的说是一虚拟的组织形式,由于合作社不是法人,因此需要大家共同委托一专业公司进行运行管理,并代为各会员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和支出。例如:一个建筑商在建设一座大楼的过程中,在楼内采用分布式能源技术建设了一套热电冷系统,并记入了工程造价。该发电装置的产权随建筑房屋的销售,自然转变为每一个房屋拥有者的资产。如同需要一个物业管理公司一样,产权拥有者需要共同委托一个运行管理公司运营该装置,运行管理公司需要与燃气公司签定协议购买燃气,将转换的电力、热力和冷水等能源供应给每个产权的实际拥有者--业主--用户,并代业主收集和交纳燃料等费用。运行管理公司还需要运行这些能源设备,负责维护检修,以及管理折旧费用以便今后更新相关设备。当然,管理公司也将收取适当的能源设施物业管理费用。
运行管理公司还可以接受业主授权,与临近的能源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人签定合作协议,在遇到设备故障或能力不足时,互相提供能源支援,以便形成更加可靠的网络能源体系。运行管理公司当然也能够与电力公司或热力公司签署相关的保障或调节协议,并且在电力公司和热力公司能力不足时将多余的电力和热力支援给电网,以及寻求电力和热力系统的安全保障,在形成网络能源体系的同时组织网络能源管理机制。电网管理公司、发电公司、燃气公司和热力公司当然也可以成为业主的运行管理者。
能源合作社的理念起源于美国的“农电合作社”。农村电力合作社是美国总统罗斯福在三十年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