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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危机幕后调查(一)

2003/6/2 0:00:00       
    “吃阳间饭,干阴间活。”这是在煤矿井下工人中很流行的一句话。2003年5月13日,对于遇难的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的86名矿工来说,更让他们以自己的身躯体会到了“煤矿事故猛于虎”的真实含义。
    这又是一场“人祸”带来的灾难!正在芦岭煤矿调查事故原因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表示,如果防范措施到位,这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而让王显政感到更加震惊的是,接二连三地从全国各地传来的各种原因造成的矿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的数据统计,从芦岭矿难发生的5月13日16时07分到5月25日16时15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矿难多达62起,其中特大事故5起;而从5月1日18时30分到5月25日16时15分,全国各地发生的矿难数量累积达到了133起。
    时间倒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数据表明,整个2002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其中各种矿山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4395起,死亡7592人。
    “《安全生产法》以及整个安全生产监察体系正受到严重的威胁和考验!”华东政法学院知名教授董保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非常肯定地说,安全生产要加速全面纳入法制化!频繁的矿难已经说明了问题。
    8次整改意见未能挡住芦岭矿难
    芦岭煤矿显著的地位使发生在其身上的矿难格外引人注意。这是一座一直被国家有关部门明令列入重点安全监控范围的国有大型矿山。但事故偏偏在这里发生了。
    “当天(5月13日)下午,有人非常紧张地跑过来对我说,‘厂长,芦岭煤矿出事了!’我心里就一凛,赶紧跑了过去。”5月26日晚23时45分,刚从淮北矿业局里开会回来的皖北矿业集团总经理宋从恕疲倦而又懊悔地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
    更让宋从恕揪心的是那86具在芦岭矿难中扒出来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人都死了,我还有什么话说呢?”宋沉默良久说,“在这次矿难中,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月16日,宋从恕在向安徽芦岭煤矿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汇报时,分析了事故发生的三个原因: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抓安全时紧时松,缺乏一贯性和持久性;二、今年以来,煤炭市场看好,该矿的煤质好、售价高,市场供不应求,不能很好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稳定的关系,甚至受利益驱动,单纯依靠增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三、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严。
    王显政则说,芦岭煤矿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违规操作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知情人士透露,芦岭矿2002年4月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安全检查时,曾8次对该矿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指出瓦斯监测系统缺备用电源,但该矿并未认真对待。另外,该矿采区通风系统布局和设计等不尽合理。现代化矿井一般一矿只设一至两个工作面,而芦岭矿有5个采区7个工作面,用人两倍于其他矿井,给安全带来隐患。此外,该矿瓦斯监测系统没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说明该矿安全设施不完善。
    王显政强调,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充分暴露出芦岭矿在瓦斯管理上的漏洞。该矿没有认真吸取去年发生特大瓦斯突发事故的教训,特别是在采区接替紧张的情况下,未按采掘部署的有关要求施工,沿空送巷时没有采取严密的防止瓦斯涌出的措施,致使采空区来压后瓦斯突然涌出,加之现场违规操作,带电作业,酿成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这是我国今年以来死亡人数最多、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恶性安全事故。”王显政说。
    《安全生产法》遭遇地方“顽强”抵抗几乎每一起小煤窑事故的背后都隐含着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张广泉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安全生产被全面纳入法制化。
    《安全生产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执行这一指导方针的目的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真正做到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效益必须服从安全。
    然而,张广泉在调研中发现,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却遭受到许多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窑主的“顽强”抵抗,一些小煤矿主为了追求利益,要钱不要命,公然置《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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