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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危机幕后调查

2003/6/2 0:00:00       
    张广泉在河北省蔚县进行调研时,还了解到当地煤矿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易名换姓者越来越多。以2002年一被淹小窑为例,事故发生时,黑金山煤矿的矿主名叫辛银锡,而该矿原是蔚县南部山区经济开发中心的集体矿,1995年领的采矿许可证,几次易主才到了辛银锡名下;大树涧煤窑的矿主名叫李茂财,原来也是集体煤矿,后来转给了国有下花园煤矿,下花园煤矿又转给了一个私人老板……而李茂财本人则至少是该矿的第四任老板。
    小煤窑为何易名?一是转让采矿权,把原来属于集体的变相承包或是卖给了私人;二是因种种原因,原来的小煤窑关闭,用同一个采矿许可证在邻地开新窑;三是为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随意更换矿名。更加让人惊奇的是,去年底,从太原传出这样一则新闻,警方拘捕了一个制造、贩卖假采矿许可证的犯罪团伙,只要花上几千元甚至几百元,非法窑主就可轻易“拿到”所谓煤炭开采的有效证件。
    记者调查得知,一些小煤矿主用钱买到煤矿经营权之后,又将其转包出去,新的承包者又将其转包出去,每层转包者在转包过程中盘剥,如同剥葱一样,越剥越细,到最底层承包者,吨煤利润已所剩无几。煤矿层层转包还导致了安全责任悬空。煤矿发生了小事故,由最底层的承包者来负担,发生了大事故,矿主一逃了之,把包袱甩给了地方政府。由于一味向“钱”看,小煤矿根本谈不上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管理理念、管理组织形式,安全工作更处于失控状态和“青黄不接”时期。这种情况下,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小煤矿是‘能人’矿,每个承包的小煤矿背后几乎都有‘保护伞’”。一位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管理的人士对记者说由于“保护伞”的存在,使得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惩罚力度不够;由于惩罚力度不够,使非法生产的小煤矿主产生了更强烈的侥幸心理,并导致悲剧一再重演。只有推倒非法小煤矿背后的“保护伞”,才能解决小煤矿屡关不停的问题。
    山西煤炭局的一位官员却在电话中这样告诉记者:如果要全按照“文件”执行,煤矿关完了,咱这么多人的煤炭局去喝西北风?另外,对于一个产煤大市来说,财政收入也占相当大一块,地方上也不想关闭。现在销售形势好,煤价好不容易从四五十元上涨到一百四五十元,人家矿主投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挖个井,刚见效益就给封了,也不现实……
    瞒报和私了给你248让你“来世发”
    按理说,事故发生后,矿方应迅速组织抢救并上报,但许多小煤窑主却想方设法消灭痕迹,欺上瞒下。与此同时,一些嗜财如命的人也在助纣为虐。
    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湖南省耒阳市境内小煤窑2001年共发生死亡事故42起、死亡71人,而当地全年上报到省里的事故却只有死亡事故2起、死亡10人。瞒报现象在其他一些产煤县市也较为普遍。从1998年至2002年5月,山西省河津市共发生14起煤矿事故,死亡95人,其中有7起被瞒报,瞒报死亡人数84人。经运城市公安局初步调查,这14起煤矿事故中,有瓦斯爆炸、冒顶、放炮、坠罐、物体打击等类型,其中1998年发生4起,死亡5人;1999年发生2起,死亡5人;2000年发生7起,死亡64人;2002年5月4日富源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1人。这些事故中,有5起28人死亡被瞒报;隐瞒重大情节的有两起,56人死亡瞒报。
    据记者了解,地方瞒报安全事故的原因多为逃避上级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方面,地方煤管部门顾忌“政治影响”,不敢报。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对安全生产的量化要求就是,层层下达安全指标,即工伤死亡人数控制线。如吕梁地区中阳县一乡镇煤矿出事之前,矿长早被告知,全县若再死一人就超指标,全县所有煤矿就都得停产,矿长当然觉得“责任重大”。心领神会之余,出了事就不上报。还有的县市主管部门为了不超指标,竟然与矿主联手谋划瞒报,制造假现场。
    另一方面,矿主承担事故处理费用高,不愿上报。事故发生后,小煤矿要停产,业主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要做死亡矿工的善后处理,支付亡属抚恤费用。以吕梁这个贫困地区为例,每死一人,上报处理后,约需支付各种费用5万元左右;而瞒报事故,仅需付亡者家属一笔抚恤金,三两万元甚至万把元即可“打发”。发生死亡事故后,窑主往往采取付抚恤金跟死者家属“私了”的方式平息事端,金额从1.5万元至2万余元不等,多的可达2.48万元,谐音“来世发”。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了一个更让人揪心的事:在晋陕黄河大峡谷陕西一侧的韩城市,竟有一个地下的“事故善后处理中心”,人命关天的大事在这里以金钱交换的方式“软着陆”了。心比炭黑的小窑主们总想在法律的天网上测一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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