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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矿工拒绝下井的权力

2004/12/6 0:00:00       郭之纯
    11月28日发生的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特大矿难并非毫无预兆,矿井下的工作层面11月22日就已经起火,灭火队在井下工作了近一个星期,火势才控制住了一些。许多矿工都不愿意下井,但是煤矿生产队却为了增加产量,不让停工,并且强调不下井工作的矿工,全部要进行处罚,拒绝工作的甚至要停职停工。
    不要说矿工们为什么不坚持不下井,在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时,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虽然明知面临危险,也只好选择妥协。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切实地给予矿工们“不下井”的权力,在可操作的意义上,或许方是遏制矿难的良策。换言之,在条件不允许时,他们应该有拒绝工作而且不会被“停职停工”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由法律赋予并给予一定的机构保障。只有自我的保护能力才是最确实的,把希望寄托在矿主身上往往是靠不住的。
    河南大平矿难发生后,有关专家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曾经指出,“瓦斯事故是有规律的”,“瓦斯事故可以避免”。我想,一线的矿工们应该最能掌握这个规律吧,而陈家山矿难这起目前最大的事故,用血的教训证明了确实如此,但即便矿工们知道了危险,却竟然难以避免其发生,为什么?联想到11月份全国相继发生的四起特大煤矿事故中,恰恰全都是瓦斯爆炸事故,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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