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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矿难考验执政能力(二)

2004/11/8 0:00:00       王恒涛 梁鹏 李丽静
    记者了解到,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筹建于1982年,投产于1986年。十几年来,这个设计年产60万吨的矿井已发展到年产130万吨煤炭的生产能力,成为郑煤集团公司的骨干矿井之一。作为郑煤集团的骨干矿井,大平煤矿几年来不断发生各种事故,隐患频现。据河南省安全监察部门的统计显示,近年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的事故有:
    2000年7月14日,大平煤矿矿井被淹,历时3个月才恢复生产,损失约5000万元;
    2003年1月23日,大平煤矿矿井被淹,30多名矿工及时撤退,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万元;
    这次事故已是这个煤矿四年来发生的第三起特大事故。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事故发生前,大平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察部门曾多次督促其整改,消除隐患,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003年11月3日至9日,郑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曾对郑煤集团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共监察了大平、郜成、超化三个国有重点煤矿,查出问题100多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13份。其中大平煤矿存在采区采面未进行煤壁浅层注水;井下消防材料库面积小,消防材料不足;自救器投用量不足、救护中队部分装备不足;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检查维修制度缺技术档案的内容;缺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图等问题。
    但这次安全执法监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时隔不久的2004年4月11日,郑煤超化矿发生透水事故,12名矿工被困井下109小时后生还。半年后的今天,大平煤矿又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太平煤矿事故不断与郑煤集团管理不无关系。据知情人说,郑煤集团旗下的各个生产矿,除了大平煤矿外,其他矿也是事故不断。据集团内部的工作人员统计1999年以来,郑煤集团发生大的矿难事故有9起之多,除前面提到了与大平煤矿有关的3起外,另外6起是:
    1999年4月13日,芦沟矿井被淹,一年才恢复生产,间接损失约2亿元;
    2001年5月11日,超化矿井下被淹两个工作面,直接损失约3500万元;
    2001年9月17日,告成矿矿井被淹,间接损失约4000多万元;
    2002年8月9日,戈湾矿发生淹井事故,10名矿工遇难,酿成特大死亡事故。
    2004年4月11日,郑煤超化矿发生透水事故。
    一些知情人反映,长期以来,郑煤集团对待安全工作以会议代替落实,安全意识淡漠,几年间如此多的事故,很多事故都是违章作业造成的,但领导却没有一个人因此受到处理。今年4月11日,郑煤超化矿发生透水事故后,郑煤集团不仅不认真反思事故教训,反而将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演化为一场大书特书的英雄好事,在当地干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郑煤集团的部分员工称,集团领导天天讲安全,不认真抓落实情况,不能态度端正地对待事故,正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事故不断的重要因素。
    安全管理体制应以人为本
    大平矿难,再次凸显我们的安全管理体制还没有达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境界。
    从事故预防看,一是历史遗留的巨大安全投入欠账。过去,从上到下都强调煤炭行业扭亏,将扭亏指标层层分解,扭曲成本。由此积累了上千亿元的安全生产欠账。该投入的不投入,该做的巷道不做;该添置或更新的设备不添置、不更新;该培训的不培训;该上的保险不上;该医治的职业病不医治;该赔偿的工伤损失不赔偿。加上前几年国家不让建设新煤矿,现在煤炭市场供不应求,煤矿超能力生产,一个人只能挑120斤,非要挑160斤甚至200斤,时间长了,自然体力不支。如果把那些安全欠账比作地雷,煤炭行业企业就没有安全保障可言。有安全欠账在,出事故是迟早的事,不是这个煤矿就是那个煤矿。二是目前管理的“政绩秀”短期行为。人们不是把精力集中在安全生产治本上,而是如何应付上级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如何做数字文章上,怎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出现了矿主、政府和安全监察多方编织事故瞒报网的现象。眼下谁不出事故谁拿奖金、谁高升,谁出事故该谁倒霉。
    从事故责任追究看,尽管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少,但仔细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差。从追究政府官员责任看,尽管有国务院302号令,但一些政府官员不在乎此令。从追究煤矿企业责任看,企业负责人喊冤枉,有一大堆理由反驳。加之,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再加之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缺位。一些事故责任追究也就不了了之。
    要减少煤矿事故,就要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而这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不只是口号。尽管宏观与微观的实践行为有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宏观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在“硬件”方面,煤矿安全投入问题,需要宏观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改革煤矿成本核算框架,需要指导企业全面补还安全生产欠账。政府不应把安全管理作为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来做,不要搞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应把时间和精力放在煤矿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投入督查、工伤保险督察、矿工培训督察、事故隐患清除督察、事故责任追究等可持续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上。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但有中长期奋斗目标,而且有一整套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功到自然成”,没有政策措施保障的目标只能是画饼充饥的虚数。要改变安全生产责任虚置的状况,应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大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力度。而这些改革,都是宏观管理体制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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