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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禁烧含硫份超0.8%的煤炭

2004/10/21 0:00:00       吴艳荣
    自11月15日起,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的涉煤单位,若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0.8%的煤炭及制品,将受到相应处罚。
    石家庄市的能源以燃煤为主,二氧化硫已成为大气的主要污染物。
    10月13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除以上提及地区禁用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外,还规定辛集市、新乐市、晋州市、井陉县、平山县、矿区城区,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1%的煤炭及制品。此规定自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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