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2天的平鲁区地方国有大兴煤矿隐瞒死亡事故查证和调查处理工作已于10月11日结束,事故真相已全部查清并结案,3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13.7万元。
2004年9月25日21:20时,平鲁区大兴煤矿2#井9#层91105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为了逃避责任,隐瞒不报。10月10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会同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公安局、工会、纪检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提出了调查报告。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对调查报告进行了研究,同意调查组关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陈祖银,打眼放炮组组长,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带领工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林章成,大兴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大兴煤矿2#井托管经营后,放松了对矿井的安全管理,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林章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黄忠贵,大兴煤矿2#井安全生产和基建工程承包人,所属生产及施工队伍无资质;未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内部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回采工作面支护不足,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黄忠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止对大兴煤矿2号井的基建工程施工和生产承包。
四、高泰,大兴煤矿2#井生产矿长。现场管理混乱,违章现象严重,回采工作面支护不足;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高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李厚,大兴煤矿2#井投资人。矿井承包后,放松了对安全的管理,重效益、轻安全,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李厚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冯世新,安全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开工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决定给予冯世新行政开除处分。
七、许日有,采煤队队长。安全管理不善;任用无证人员上岗;回采工作面支护不足,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许日有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王三柱,大兴煤矿2#井安全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整改、制止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王三柱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大兴煤矿2#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采煤工作面支护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停止大兴煤矿2#井9#层生产;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大兴煤矿2#井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大兴煤矿2#井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大兴煤矿2#井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