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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大改革

2004/9/9 0:00:00       安洋
    记者在近日召开的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上了解到,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有重大改革,额度由过去每吨焦2元至20元提高到18元至200元,同时征收内容也有较大变化。
    据了解,过去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机焦每吨2元、改良焦5元、土焦20元,从今年6月1日起改为: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18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80元计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之间的,按吨焦50元至120元计收。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投产的,按山西省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未关闭前按吨焦120元计收排污费,直至彻底关闭。
    对于早已明令取缔关闭仍在生产的土焦、改良焦炉立即予以取缔,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每吨200元追缴排污费。焦炭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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