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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有利时机 规范煤炭交易

2004/9/9 0:00:00       武承厚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要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电煤价格调整后,电 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对于已签订的重点煤炭订货合同,煤炭企业必须履行并保证优先供货,铁路交通部 门在运输上继续优先保证;同时,尽快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 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发电企业要努力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 涨 成本。如果煤炭价格上涨的幅度过高,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予以干预” 。上述这段话,既是国家对前一段解决电煤供应问题的总结,又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协调 电煤供应的基本框架。
    1 协调电煤供应的基本框架
    前一时期,尽管酝酿国家有关部门要采取限价政策,抑制煤价上涨,但最终国家还是按照整 体宏观调 控政策,按市场规律,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抓 “两头”。一头抓发电重点电厂的煤炭 供应,另一头抓用电需求的管理。在煤炭供应方面,主要抓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的兑现率以及 中 转港口的电煤流向。为解决某些电厂的“燃煤之急”,也不失运用一些行政手段,如“截” 煤炭,“变”流向。在用电需求方面,主要抓安全供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可以预见, 以市场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原则今后还会继续实施和强化,政府在政策上的指导和对市场 监管的服务职能将进一步加强。用价格杠杆对电煤供应实施“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 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适时予以干预”的“三步曲”,是今后协调电煤供应的思路。
    2 制定《煤炭交易规则》,规范煤炭交易合同
    2.1 煤炭交易规则将考虑煤炭产、运、需的特殊性
    煤炭交易的主体涉及供、运、需三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煤炭交易规则》时,应考虑煤 炭生产、运输及消费的特殊性。三方均应依法签订《商品煤买卖合 同》和《商品煤运输合同》。 在当前铁路尚未走向市场,运输仍是“瓶颈”的情况下,供方或需方与运输部门(企业)签 订《商品煤运输合同》并认真履行,对保证煤炭的正常供应有重要意义。
    2.2 规范商品煤质量抽检和验收方法
    规范的《商品煤买卖合同》,其内容除执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交货方式, 运输委托责任,质量指标、检验项目、检验地点、检验机构和数量的误差范围与结算方法等 条款。其中,商品煤质量检验应执行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18666-2002);商品煤交货方式应包括矿场交货、货交承运人、港口落地交货、离岸 交货、到岸交货、到场(站)交货等方式,并要明确各种交货方式的权利义务、风险划分等 。
    2.3 规范商品煤运输合同
    规范的《商品煤运输合同》,其内容除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和大宗货物的运输 在各环节上的风险划分和权利义务等规定外,还应结合《铁路法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参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合同实施细则 》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煤炭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煤炭交易规则》中 做出规定。
    3 适时适度,合理调整煤炭价格
    3.1 煤炭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低于其他行业
    多年来,煤炭价格与价值背离,煤炭的利润大部分向其他行业转移。煤炭行业职工的待遇较 低, “挖煤不如卖煤,卖煤不如烧煤”,这一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此轮煤炭价 格恢复性上涨时,煤炭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低于其他行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煤矿工人的工 资仍低于全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
    3.2 研究煤电价格联动的政策依据
    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分析煤炭产品的价格定位,不仅对促进煤炭企业节能降耗 ,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国家出台煤电价格联动和价格干预政策也能提供 相关的政策依据。
    煤炭产品的价格,关系到煤炭产品的成本。煤炭产品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外,还应考 虑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其完全成本。煤炭产品的完全成本有以下因素必须要考虑: 一是过去在成本中没有列支的应增项和过去在成本中提取不足的应该增提;二是由于煤炭行 业长期受计划经济的束缚,国家对煤矿企业有许多该投入的没有投入,形成了许多安 全欠账、生产欠账、环境欠账和职工生活欠账。这些欠账过去通过国家政策性补贴 来弥补,但现在实际 上能补偿的很少,而通常完全由企业负担,煤矿企业只能把这些不该进成本的欠账记入成 本;三 是还未进行税费改革的、许多中央和地方的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也要进入成本。因此,煤 炭产品价格构成应是:煤炭产品成本+特殊行业成本+国家欠账+不合理税费负担+社会平均利 润等5部分构成。这样算下来,就不难看出因煤炭产品价格形成的利润空间很小。国家在考 虑煤电价格联动和价格干预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煤炭这个特困的基础产业,给予适 当的政策倾斜。
    4 煤炭订货会改革取决于的市场化程度
    回顾近年来的全国煤炭订货会,其形式和内容:一是主办方是政府有关部门,承办方是煤炭 行业协会 和地方政府;二是参加者是供、运、需三方;三是主要任务是协商电煤价格和签订重点合同 ;四是运输部门盖章。根据国办发(2004)47号《通知》精神,今年将取消重点合同,价格 由供需双方协商,也就是说煤炭已完全市场化了,煤炭订货会还开不开,如何开,主要取决 于供运需三方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当前影响煤炭订货会的主要因素:一是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 持续发展,煤炭的平稳供应是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一件大事,国家必须从政策上、法律上进行 宏观调控。二是煤炭的消费涉及许多行业,行业间的沟通与协调必不可少。三是煤炭是大宗 的,不可长期储存的特殊物资,它的生产、运输和消费都带有很强的计划性。现行煤炭交易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年度计划,可视为“期货”交易。另一种是市场采购的补充计划,可视 为 “现货”交易。煤炭供需企业除需要签订中、长期“订货合同”外,还要签订短期“市场交 易”合同。四是在运输相对紧张的情况下,需要运输部门的运力“承诺”,供需双方才能“ 托底”。五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市场服务、市场监督职能。这些因素涉及政府、行业和企业三 者在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中的位置、作用和职责。笔者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政府 政策指导,行业信息公开,企业自主订货,市场加强监督。
    政府政策指导,主要是国家宏观政策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提出 煤炭供应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以及可能出现能源供应紧张的预警提示,引导煤 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保证煤炭的稳定供应。
    行业信息公开,主要是供、运、需信息公开。供方要如实地提供煤炭资源可供数量、质量和 价格走向;需方要提供实际的需求数量、品种、质量和价格的承受能力;运方要提供确实能 保证的运力、流向等等。
    企业自主订货是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信息,严格按合同条款,签订完整的《商品煤买 卖合同》和《商品煤运输合同》(或具有合同效力的其他合约文件);加强市场监管,这 应 该是政府的职能,但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来承办,其主要内容,是制订《煤炭交易规则》,规 范市场交易行为,对违规操作实行预警和必要的处罚,保护生产、消费者的权益。
    煤炭订货 会的发展趋势,现阶段应是“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组织)搭台,企业唱戏”。如果从 降低交易成本考虑,供、运、需三方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一个高效的煤炭订货会。同时由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组织建立一个或多个交易平台,实施港口、集散地的现 货交易和 网上交易。将来随着供、运、需三方能签订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合同,年度的煤炭订货会也 就没有再召开的必要了,届时煤炭交易才可以说是真正的市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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