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4日,由甘肃华亭矿区“三强”——华亭矿务局、矿管委及华亭煤矿,重组成立甘肃华亭煤业集团,这是个总资产达27亿元的煤业“航母”。在此基础上,三方再以优良资产组成华煤股份公司上市融资。
但在筹建华煤股份的过程中,注册为省属独资企业的华煤集团与县属的华亭煤矿发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均认为自己才是华煤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此而发生了一系列的股权争夺战,步步升级,直至中止华煤股份公司的上市辅导期。甚至传出将要注销华煤股份公司的说法。
政府的介入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不断出现相互否定的文件,甚至还出现“假文件”事件。
事实上,华煤股份之争的实质是省、县两级的国资管理权益之争。 华煤集团认为,华亭煤矿属于华煤集团,没有法人资格,主发起人资格也就无从谈起。而华亭县认为,华亭煤业集团是一个省属独资企业,华亭煤矿是一个县属独资企业,华煤股份公司是由华亭县煤矿、华亭煤业集团及其他股东共同建立的股份制企业。华亭煤矿是独立的法人。
省、县级的之间的国有资产到底如何界定?有人认为,县级政府不具有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资格;但也有人认为,省政府高于县政府,但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来看,二者是平等的主体,没有上下级关系。 这场省、县两级股权之争暴露出一个普遍性问题——地方国资管理体制依然是空白地带。
省属华煤集团与县属华亭煤矿均认为自己才是华煤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此而发生了一系列的股权争夺战,直至华煤股份上市辅导期被中止
“华煤股份”的独立战争
7月初,王岗突然收到一份令他震惊的函件,这份由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股份”)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说,甘肃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正在要求甘肃省工商局注销华煤股份。而华煤股份已于2003年12月1日进入上市辅导期。
王岗是上海扬子江燃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6月28日,他所在的公司出资300万元,与另外9家单位一道,共同发起成立华煤股份,注册资本为2.6亿元。眼看这个“煤炭行业的一枝花”就要上市,王岗等8家小股东一共1680万元的投资却面临被令撤出的可能。 发生如此变故的背景情况是:2002年4月24日,由甘肃华亭矿区“三强”——华亭矿务局、矿管委及华亭煤矿,重组成立甘肃华亭煤业集团,这是个总资产达27亿元的煤业“航母”。在此基础上,三方再以优良资产组成华煤股份公司上市融资,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但在筹建华煤股份的过程中,注册为省属独资企业的华煤集团与县属的华亭煤矿发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均认为自己才是华煤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此而发生了一系列的股权争夺战,步步升级,已到了“撕破脸皮的地步”。
“当初看中的就是华煤股份良好的赢利能力,以及上市后的融资能力,但现在却成了一场赌博”,王岗说,股东大会是华煤股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大会的表决意见却屡屡被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否决,以至于华煤股份实际上成了华煤集团的一个生产车间,煤炭由集团统一销售,销售款进入集团账户,“股份公司的煤炭卖了多少钱、利润又是多少,我们毫不知情,这个股东做得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华煤股份中投入了500万元的陕西铁路商贸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峰立认为,新成立的甘肃省国资委应该发挥作用了。
但问题是,地方的国资管理体制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一块空白地带。 谁是第一大股东?
事实上,华煤股份一出生就落下了隐患。
据甘肃省经贸委于2002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的复函》(甘经贸函【2002】55号文),省经贸委“同意以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亭县华亭煤矿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文件同时抄送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省体改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及平凉地区行署。
2002年6月14日,甘肃省财政厅依据省经贸委的“55号文”,以《关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省华亭县华亭煤矿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的函》(甘财企【2002】65号),核准了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的对华煤集团和华亭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确认“这一评估仅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华亭县华亭煤矿入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时有效”。
2002年6月16日,10家发起人在华煤宾馆二楼会议室共同签订了《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规定“华煤股份的总股本为2.6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这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第六条“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部分。
其中第一款写到,“主发起人甘肃省华亭煤矿以其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核准后的净资产282191274.62元投入股份公司,按65.09%的比例折为1.8366亿股,占总股本的70.64%。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二款是,“华煤集团以其所属的砚北煤矿(含安口南集配站、铁路专用线)、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等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核准后的净资产100483997.43元投入股份公司”,“按65.09%的比例折为6540.5万股,占总股本的24.16%。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接下来的八款是陕西铁路商贸运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宁市宝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出资168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2%。
按照这个协议,第一大股东非华亭煤矿莫属。但股权争议的隐患几乎就在同时埋下。2002年5月20日,即在华煤集团挂牌成立26天之后,甘肃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暂定省经贸委为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的函》(甘经贸函【2002】60号),“暂定省经贸委为华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随后,华煤集团在甘肃省工商局注册时登记为“省属独资企业”,也就是说,省经贸委代表的资产包括华亭矿务局、矿管委及华亭煤矿等三家国有企业。
据此,甘肃省经贸委于2002年6月21日又草拟了《关于申请设立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甘经贸企业【2002】276号文),将华煤集团定为惟一主发起人,3天之后,甘肃省政府以甘政函【2002】70号予以批准,同意了甘肃省经贸委276号文的办法。
这就等于推翻了6月16日10家发起人共同签订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甘肃省经贸委的“276号文”招致华亭县政府和华亭煤矿的强烈反对。4天后,2002年6月25日,又一份出自甘肃省经贸委的“甘经贸函【2002】71号文”,对此予以纠正,华亭煤矿的主发起人地位和第一大股东身份得以重新确认,6月28日华煤股份得以挂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