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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煤价格放开 火电类公司风险增大

2004/7/30 0:00:00       
    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形成合理的电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国务院于6月下发[2004]47号文件,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尽快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国都证券研究中心廖晓东近期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分析认为,电煤价格放开,火电类公司将面临发电成本继续上升的压力,其发电业务收益空间受到挤压,以前对于火电企业业绩高增长的预期将受到抑制,火电类上市公司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投资火电类上市公司的风险加大。
    报告指出,电煤生产企业维持坚挺的煤价或者继续提升电煤价格的期望强烈,而煤炭行业集团化经验的推广将这种潜在的价格联盟能力实际化,使得煤炭企业的价格谈判能力逐步加强,电煤生产企业推高或者维持高价位的可能性进一步现实化。按照文件精神,电煤生产企业及火力发电企业,在电煤的采购方面将按照“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上扩张了电煤价格市场化程度和范围,而目前电煤市场价格远高于重点用煤企业合同价格。煤电价格的联动机制仅仅是一个提法或者趋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火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上涨空间是有限的,原因在于居民或者企业用电价格不断提价是不现实的。这必然是煤电价格联动的瓶颈。电煤价格继续上涨将主要由火力发电企业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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