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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

2004/7/27 0:00:00       王向华 唐毅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下发通知,从即日起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
    通知规定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五项费用。即①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榆林市及延安市黄陵县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统一按吨煤1元标准征收。其他各设区市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102号执行。②地方煤矿维简费。县(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吨煤2.63元收取。③超标排污费。按吨煤0.3-0.5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商环保、煤炭等部门制定。④水资源费。按吨煤0.30元收取。⑤煤炭计量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省级《定价目录》予以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现行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收费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凡与本通知相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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