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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能源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26 0:00:00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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