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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民用型煤的通告

2004/7/16 0:00:0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民用型煤的通告

     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改善市区大气污染状况,解决低空面源污染问题,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西十二条路、兴中路以东,北山街、东地明街以南,纤维路、裕民路、阳明新路、东七条路(平安街以南)以西,南江堤以北。)
     二、本通告所称民用型煤是指:用于居民生活、饮服行业炊用的蜂窝状圆型、方型等形状型煤。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或堆放散煤。
     五、严禁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达不到环保指标的直燃散煤炉具。
     六、严禁生产、销售达不到质量技术指标、环保指标的型煤炉具。
     七、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用型煤推广落实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贯彻执行本通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在2004年先行安装型煤炉具的用户将予以适当补贴。居民在2004年年底前到所在居委会申报,然后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申领手续。
     九、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广民用型煤宣传力度。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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