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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价部分上涨优惠电价取消

2004/7/9 0:00:00       
     6月30日,四川省物价局发布:经国家批准,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四川电网的销售电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取消已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这次电价调整,四川电网直供用户中,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将分别提高4.1分、2分、4分和4.2分钱,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变。
     新核定的销售电价表,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中(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基本电价的比重,有利于减轻用电负荷率高、用电量大的大型工业企业的电费负担。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中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也将适当减少这部分用户的电费支出。
     原享受优惠电价的各类用户将按用电类别恢复执行目录电价,这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的电价管理,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决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在调整后的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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