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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4名矿工因安全问题丧生 矿长等责任人被判刑

2004/7/7 0:00:00       陈实
    北京市房山区一煤矿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了4名矿工在工作中丧生。近日,这家煤矿的3主要负责人均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据法院介绍,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是有名的煤炭之乡,在一条条山沟里有许多煤矿。2003年12月17日早上,某煤矿副矿长李正平派手下工人13名到井下进行回采作业。10时30分左右,负责回采的工人所在工作面的煤层自然脱落后露出“老塘”,“老塘”内的有害气体涌出,将当时在工作面工作的多名工人熏倒。虽经抢救,仍有4人死亡。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合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128条的规定,违规串联风机,使有害气体不能及时有效地排除。矿长马永平管理严重不到位,在16日接到副矿长任全宁关于矿井内空气质量不好的汇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负事故直接责任;任全宁违规串联风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副矿长李正平无视通风系统不合理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负事故直接责任。
    由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永平、任全宁、李正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该矿工人冒险作业,造成4名工人死亡,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分别判处马永平、任全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正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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