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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龙岩414特大矿难9名行政责任人作出处分

2004/7/7 0:00:00       
    7月5日上午,福建省政府召开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龙岩市新罗区区长张天洲等9名林坑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行政责任人作出处分。
    2004年4月14日22时30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林坑+224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事发后,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处理相关事宜,并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非法开采引起的特大事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责任。
    会议决定对林坑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行政责任人分别作如下处分:对龙岩市新罗区区长张天洲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兴林、矿管所所长汤金照、企管站站长陈钟生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雁石镇镇长陈有鸿、雁石镇派出所所长杨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龙岩市电力公司经理苏明智,龙岩市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育英,新罗区煤行办原主任、省煤炭协会副会长郑振欣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龙岩市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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