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焦点新闻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施行

2004/7/7 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